務。主動成為網絡文明志願者,積極參與構建清朗網絡空間。積極聯系青年,熱心幫助他人。
(三)發揮作用上先進。勵志勤學、敏于求知、增長才幹,不斷提高與時代發展和事業要求相适應的素質和能力,做到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。愛崗敬業,腳踏實地履職盡責,立足崗位争先創優。勇于到條件艱苦的基層、國家建設的一線、項目攻關的前沿經受鍛煉,艱苦奮鬥。有探索真知、求真務實的态度,在立足本職的創新創造中不斷積累經驗、取得成果。積極參加團組織的活動,對團組織交給的工作認真負責,積極為團組織工作出謀劃策,在團員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。
(四)執行紀律上先進。積極向共産黨員标準看齊,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堅決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,在尊法學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。模範遵守團章團紀,認真執行團的決議,自覺履行團員義務,積極參加團的組織生活和團的活動。帶頭遵守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。
第八條 對馬克思主義缺乏信仰、不具有共産主義覺悟的;在重大政治鬥争中立場不堅定、态度不堅決的;傳播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的;不能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、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,不得列為“推優”對象。
第九條 各級團組織應在黨組織的領導下,加強團員的日常教育,加強政治理論教育,突出黨的創新理論學習,組織學習黨的基本理論、基本路線、基本方略,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黨的基本知識,開展黨的曆史和優良傳統、作風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,幫助團員懂得黨的性質、綱領、宗旨、組織原則和紀律,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,端正入黨動機,樹立為共産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。
第十條 建立黨、團組織聯合培養、教育入黨積極分子工作機制。團組織應配合黨組織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工作,協助開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,針對存在的問題向黨組織提出意見建議;對經過1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、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,應在黨組織的領導下,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,由“推優”大會産生黨的發展對象推薦人選。
第十一條 加大對“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”(以下簡稱“青馬工程”)學員的培養力度,積極推薦優秀“青馬工程”學員作黨的發展對象。“青馬工程”學員為入黨積極分子的,培養期間參加的理論學習、社會實踐等課程應當記入入黨積極分子的考察材料中。
第三章 “推優”工作程序
第十二條 基層團組織應根據有關規定,依據黨組織年度發展黨員工作計劃,确定年度“推優”工作計劃。
第十三條 團支部提出召開“推優”大會申請,經上級團組織批準同意後,由團支部書記主持召開。上級團組織負責“推優”工作的監督考核,确保“推優”工作标準嚴格、流程規範。
第十四條 “推優”大會的流程是:
(一)清點參加“推優”大會的團員人數,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團員到會方可進行。
(二)團支部委員會介紹符合“推優”條件的候選人情況,候選人的産生應遵循各地開展的積分評議、志願服務等團員評優機制。
(三)候選人從思想政治、道德品行、作用發揮、執行紀律等方面進行自我評述,重點介紹入黨動機和接受培養教育的體會認識。
(四)參會人員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民主評議,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團員的半數以上的候選人,進入考察環節。
(五)團支部委員會對推選出的候選人進行考察,考察不唯票,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,提出組織意見,形成書面材料。
(六)“推優”情況在一定範圍内進行公示,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,公示期内如有異議可向上級團組織反映。
第十五條 公示無異議後将有關材料報上級團組織審核。
第十六條 上級團組織審核團支部推薦意見和相關材料,對被推薦對象進行進一步考察。對符合條件的,彙總“推優”情況說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黨支部推薦。
第十七條 經基層黨組織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,上級團組織應當在1個月内向基層團支部通報傳達。
第四章 其他
第十八條 各級團的領導機關和基層團組織應當主動争取黨組織的關心和支持,加強本地本單位推優入黨工作的謀劃、統籌和指導,每年年底向上級團組織和本級黨組織報告“推優”工作情況。
第十九條 在“推優”工作過程中,嚴禁親親疏疏、徇私舞弊、弄虛作假。對于出現違反紀律的團員,取消其“推優”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和幫助,情節嚴重的,給予紀律處分。
第二十條 推薦團員中的入黨申請人成為入黨積極分子,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